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合肥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理事的资格
拥护基金会的章程,有加入基金会理事会的意愿,愿意承担本基金会规定的义务,热心公益事业,为本基金会发起人(单位)代表或愿为本基金会提供资金或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者。根据《合肥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首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单位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理事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由秘书处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产生
(一)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二)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通过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2.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3.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4.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6.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任免条件
(一)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二)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三)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条 附则
(一)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 本办法经2016年6月20日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