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基金会活力,根据《合肥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参照合肥工业大学相关人事管理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由合肥工业大学选派和基金会返聘或自主聘用,除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及合肥工业大学相关人事管理规定外,依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及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组织。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禁止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或与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条 由学校选派的基金会工作人员,其考勤及请假参照合肥工业大学相关制度管理;由基金会返聘或自聘的工作人员,其考勤及请假由基金会参照合肥工业大学相关管理制度自主执行。
第五条 由学校选派的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均由合肥工业大学负责支付,由基金会返聘或自聘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基金会负责支付。
第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享受的休假和健康体检等参照合肥工业大学相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由学校选派的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由合肥工业大学执行,由基金会返聘或自聘的工作人员由基金会自主考核。
第八条 为提高人员素质,增强基金会竞争力、凝聚力,本基金会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公益组织举办的与基金会工作相关的公益论坛、会议、培训,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职业资格等各种业余教育培训活动。
第九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主要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
(一)内部培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基金会内部工作人员以学习研讨方式进行的培训,使员工提升对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的认识,熟练掌握基金会业务范围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二)外派培训:
1.参加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基金工作研究分会年会;
2.参加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举办的其他业务相关的各类培训;
3.参加安徽省民政厅组织和举办的各类培训等。
第十条 培训记录和数据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6年6月20日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