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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9日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科学规范运行,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合肥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基金会理事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对基金会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策。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合肥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中规定的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条 基金会的议事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履行理事会日常事务。常务理事会一般应每一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发起,由理事长主持,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会成员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五条 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所有社会各界对合肥工业大学的捐赠,一般捐赠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代表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大额捐赠由理事长代表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

第六条 基金会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由理事长负责管理。5000元以下的开支,可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进行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理事长审批或者理事长授权相关副理事长审批。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是合肥工业大学,宗旨是服务于合肥工业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为保障捐赠人的意愿实现以及资金使用的安全,基金会定期或根据需要将相应资金捐赠予合肥工业大学,非定向捐赠的,由合肥工业大学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统一支配使用,定向捐赠的由合肥工业大学财务部依据捐赠人意愿分配给接受捐赠单位或者团队,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学校相关财务规定,且接受捐赠单位或者团队负责人须依据《合肥工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合肥工业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拟定资金使用详细预算,报相应会议审定,财务部、教育基金会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基金的捐赠由基金会理事会议讨论决定,并经2/3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与合肥工业大学财务部签订捐赠协议。

第八条 基金会有权利和义务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 (一)对于基金会的投资行为,首先由理事会委托成立的投资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讨论决策,并经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2/3以上同意方能达成初步投资意向。投资委员会由校内外从事经济管理研究、投资理财、金融服务、投资管理等专家以及相关企业家组成。

第十条 对于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意向,必须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对于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意向,必须提交理事会研究,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教育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