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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9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科学合理核算固定资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要有专人保管并建立实物登记簿。

第二条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残值率5%,采用直线法按月计提折旧。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清理、报废,需经基金会事务主管提出,秘书长审核,由理事长审批。

第五条  固定资产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财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基金会日常购入固定资产,事先由基金会事务主管提报购置计划,由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审批;

(二)固定资产要确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实物保管账。登记固定资产实物保管账,注明购入时间、使用责任人;

(三)每年年底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盘查,做到账实相符。调出、丢失、毁损固定资产,应由实物保管人填具报告单,基金会事务主管核实,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后,及时注销固定资产实物保管账。如果属于保管责任使用不当使固定资产丢失,毁损应由责任人按重置价格赔偿;

(四)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