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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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时间:2022-01-07 来源:合肥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作者:

政策法规

☆捐赠免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2016年6月29日,安徽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公布了安徽省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合肥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4.2017年9月15日,安徽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公布了安徽省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合肥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5.2019年1月8日,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公布了安徽省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合肥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